农商行员工骗贷1600万获刑 虚假材料通过审查谁之过-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

农商行员工骗贷1600万一案中,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责任应由多方共同承担,包括骗贷员工李某、违规放贷的信贷员杨某松及时任支行行长张某乐,嵩县农商行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 结合新闻背景,李某作为农商行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和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信贷员杨某松未严格审查贷款材料,时任支行行长张某乐可能知情却未制止,嵩县农商行内部审查流于形式,均是导致巨额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分析

  1. 骗贷员工李某的责任

    • 刑事责任:李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这是对其骗贷行为的直接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骗贷1600余万元,给嵩县农商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 民事责任:李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其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嵩县农商行面临无法追回贷款的风险。
  2. 违规放贷的信贷员杨某松的责任

    • 刑事责任:信贷员杨某松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杨某松未审查借款用途、未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对于担保人妻子不承认系其本人签名一事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 民事责任:如果杨某松的违规放贷行为被认定存在过错,嵩县农商行在承担贷款损失后,可能向其追偿。
  3. 时任支行行长张某乐的责任

    • 民事责任:根据新闻背景,时任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张某乐可能知晓李某骗贷的内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如果这一事实被证实,张某乐作为支行负责人,对内部管理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嵩县农商行在承担贷款损失后,可能向其追偿。
    • 行政责任:如果张某乐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内部管理规定或监管要求,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撤职等。
  4. 嵩县农商行的责任

    • 内部管理责任:嵩县农商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存在明显漏洞,审查流于形式,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查。这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银行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民事责任:虽然嵩县农商行是贷款的发放方,但在本案中,由于信贷员和支行行长的违规行为,银行并非完全无辜。然而,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与名义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同被认定有效,银行仍有权要求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新闻背景,部分担保人认为银行与信贷员恶意串通,贷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这一观点需通过法律程序进一步确认。

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原因分析

  1. 内部关系网络复杂:农商行扎根县域,员工多为本地人,形成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在这种“人情大于制度”的文化氛围中,风控体系容易被突破。李某作为农商行前员工,与信贷员和支行行长可能存在私人关系,导致审查过程中放松警惕。
  2. 审查流程存在漏洞:根据新闻背景,嵩县农商行在发放贷款前,虽然形成了《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但报告内容存在许多不实之处,如担保人收入、资产情况与实际不符。这表明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严格核实贷款材料和担保能力的真实性,审查流程存在严重漏洞。
  3. 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支行行长“一言堂”现象仍然存在,掌握着贷款审批权、人事权和财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导致信贷员和支行行长在违规放贷过程中能够逃避监管,肆意妄为。

对公众的启示

  1. 增强法律意识: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骗贷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2. 谨慎提供担保: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签署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监督银行行为:公众应关注银行的贷款审查流程和管理机制,如发现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后续法律程序展望

  1. 刑事案件审理:目前,信贷员杨某松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已被立案侦查。随着刑事案件的审理,将进一步查明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 民事案件重审: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能影响对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撤销嵩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待刑事案件审结或者撤销案件后,嵩县农商行可依法重新起诉。这将为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新的维权机会。
  3. 银行内部整改:嵩县农商行应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贷款审查流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