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笔虚假贷款骗走2300万 伪造材料骗贷如何定性-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伪造材料骗贷的行为,在本案中主要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同时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结合新闻背景,该案涉及61笔虚假贷款,骗走2300余万元,最终法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1.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定性: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 本案分析:在新闻背景中,潘某等12人伪造证照、流水等材料,包装61名申请人骗取“烟商e贷”共计2320.9万元,导致银行形成不良资产1500余万元,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2. 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定性: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受贿罪)和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 本案分析:新闻背景中提到,两家支行的副行长崔某、张某在明知贷款人资质造假的情况下,仍出具同意放贷意见,并收受好处费,导致银行贷款重大损失,符合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3. 法律后果与量刑:

    • 骗取贷款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潘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 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受贿数额和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及造成的损失,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4. 对公众的启示:

    • 增强法律意识: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行为。
    •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涉及金融业务时,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对方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 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身边存在骗贷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5. 对金融机构的警示:

    • 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强化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积极追赃挽损:在发现骗贷行为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追赃挽损,减少损失,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该案不仅揭示了骗贷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暴露了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未来,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