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在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时,诉求的撰写需要明确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及具体请求,以下为具体撰写思路及示例: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小三”构成不当得利,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二、诉求撰写要点
明确原告、被告信息
- 原告:原配(需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 被告:“小三”(需写明姓名、身份证号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核心部分)
-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擅自赠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列明具体财产类型、金额或价值,如转账记录、房产、车辆等);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婚姻关系存续:写明原告与配偶的结婚时间、婚姻现状;
- 财产赠与行为:列明配偶向被告赠与财产的具体时间、方式(如转账、购买物品等)、金额或价值,并附证据(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
- 无权处分与侵害权益:强调配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 被告主观恶意:若被告明知配偶已婚仍接受赠与,可强调其主观恶意,增强返还合理性。
证据清单
- 婚姻证明(结婚证);
- 财产赠与证据(转账记录、购物发票、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
- 配偶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等,非必需但可辅助证明);
- 其他能证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工资收入证明、继承文件等)。
三、示例诉求(简化版)
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擅自赠与被告的人民币XX万元(或具体财产,如房产、车辆等);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配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近期,原告发现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购买礼品等方式,向被告赠与大量财产(详见证据清单),累计金额达人民币XX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上述财产为原告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单独处分。被告明知配偶已婚仍接受赠与,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四、注意事项
- 证据充分性:务必收集完整的赠与证据,尤其是能证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 财产范围明确:需明确要求返还的具体财产,避免笼统表述;
- 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 配偶态度:若配偶愿意配合,可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若配偶拒绝,原告仍可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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