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个人时,若个人所雇人员发生工伤,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企业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当企业把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这个个人又招聘了其他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若这些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主体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此时建筑公司就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情形
如果企业将业务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那么一般情况下,该个人所雇佣人员发生工伤,应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无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比如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一个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员工发生工伤,就由个体工商户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企业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的追偿权
企业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并不意味着最终责任就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该工伤事故是由于承包个人的过错导致的,企业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承包个人进行追偿。例如,企业发包业务给个人,个人未按照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导致其雇佣人员受伤,企业先承担了工伤责任后,可向该个人追偿因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
企业在将业务发包给个人时,一定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