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两年三次是否包括已经处罚-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刑事辩护

结论:两年内实施三次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的数额大小,也不论其中部分行为是否已受行政处罚,均可能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但一般情况下,已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计入“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次数中,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累犯、漏罪等司法认定)可能会考虑其影响。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一规定明确了“多次盗窃”的时间范围和次数标准,即只要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的数额大小,都可能构成“多次盗窃”。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1. 行政处罚不计入次数: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在计算“多次盗窃”时仍应计入次数。这意味着,即便某次盗窃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或罚款,它仍然会被视为一次盗窃行为,并可能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入次数”是指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多次盗窃”,而在量刑时,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部分可能会作为情节予以综合考量,但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本身。

  2. 刑事处罚的特殊性:与行政处罚不同,已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计入“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次数中。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司法原则要求,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再次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中,以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构成累犯或存在漏罪等司法认定时,可能会考虑其影响。

三、量刑考量与特殊情况

  1. 量刑因素: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罪犯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部分,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情节予以综合考量,但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

  2. 特殊情况:

    • 累犯情形:若行为人之前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将构成累犯。此时,虽然之前的盗窃行为不重复计算在“多次盗窃”次数内,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其累犯情节,对后续盗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处。
    • 漏罪等特殊司法认定:若之前的刑事处罚存在遗漏罪行,且该遗漏的盗窃行为与后续盗窃行为在时间等条件上符合相关司法认定规则,司法机关在后续处理中可能会综合考量这些情况。但这属于特殊的司法程序和认定,并非普遍将已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两年内盗窃三次”。

四、实际案例说明

以张三为例,假设他在2023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同年6月和10月又分别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这三次盗窃行为满足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条件,因此张三可能会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张三在2022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23年又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那么这两次盗窃行为在构成“多次盗窃”时,不应将2022年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那次盗窃计算在内。不过,如果张三构成累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累犯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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