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己方责任若属于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等情形时,可以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社会保险基金会向第三方追偿,但一般不能直接因己方责任要求社保基金赔付给自己;若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先行支付情形,通常不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是详细解释: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对符合先行支付情形下己方责任与赔付关系的分析
对不符合先行支付情形下己方责任与赔付关系的分析
如果不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那么个人应按照正常的医疗费用支付流程,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者自己承担(如果不存在第三方侵权等情况)。例如,小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明确知道打人者是谁,且打人者也愿意承担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小李就不能以己方受伤为由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