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主动放弃笔迹鉴定 在再审中提出 是否有法律依据-蔡天水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主动放弃笔迹鉴定,在再审中提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需分情况讨论:

  1. 再审中提出笔迹鉴定有合理依据的情况

    • 存在新证据或新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一二审结束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显著影响笔迹真实性的判断,或者有新的理由表明一二审时放弃鉴定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例如,一二审时无法获取关键比对样本,而再审时该样本已可获得),那么再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诉讼公正和查明事实的原则下,可能会允许重新申请笔迹鉴定。虽然具体法条未直接提及再审中的这种情况,但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进行考量。
    • 一二审放弃鉴定存在正当理由:若当事人在一二审时因不可抗力(如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未能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或受到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未能申请鉴定,且在再审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正当理由,再审法院也可能会准许再次申请鉴定。这同样是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2. 再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

    • 无正当理由放弃后不得再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笔迹鉴定,且不存在上述正当理由,再审法院通常不会允许其再次申请鉴定。这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 再审法院认为无鉴定必要:即使存在新证据或新理由,如果再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笔迹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并无实质性帮助,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能够确认笔迹的真实性,那么也可能不会准许鉴定申请。

建议与策略:

  • 充分准备:如果当事人打算在再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应充分了解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并准备详细的鉴定申请报告,明确鉴定目的、范围、方法和预期结果。
  • 与法院沟通:积极与再审法院沟通,了解其对鉴定的态度和倾向性,阐述一二审放弃鉴定的具体原因及再审鉴定的合理性和紧迫性。
  • 制定备选方案:准备其他证据或论证材料,以应对再审法院不同意鉴定的情况。同时,考虑和解、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主动放弃笔迹鉴定,在再审中提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