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经复议的七种情形-孙富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刑事辩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统一的“必经复议的七种情形”的明确列举。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些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原则上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这些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纳税争议:

    •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反垄断执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集中决定:

    • 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涉及的是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实施集中的情形。
  4.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争议(特定情形下):

    • 虽然并非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都需要复议前置,但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如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有异议,可能需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不过,这一情形并不具有全国统一性,具体需参照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5. 政府采购争议(特定情形下):

    •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通常需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虽然这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复议,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类似的层级救济特征。不过,严格意义上的复议前置情形在政府采购领域并不常见。
  6. 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形:

    •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由特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这些情形通常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需具体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
  7. **需注意的特殊情形:**

    • 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复议前置,但基于行政效率、专业判断等因素考虑,行政机关或法院可能建议或鼓励当事人先通过复议途径解决争议。然而,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复议前置义务。

法律建议:

  • 在面对可能涉及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时,建议当事人首先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 若不确定或存在疑问,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 在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前,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后果:

  • 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且该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则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因此,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