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必须复议才能起诉的6种情形是哪6种-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确实存在某些情形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六种必须复议才能起诉的情形,也被称为“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具体包括:

  1.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案件: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的确权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2. 涉税案件: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行为(如征税行为、退税行为、抵扣税款行为等)不服,或者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 反垄断案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集中或限制集中等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4.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5. 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土地、林地、草原等),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其他案件:

    •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这六种情形是行政诉讼中较为特殊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旨在通过行政复议这一行政程序内部解决机制,先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更为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