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参照的凭证主要是那些无法直接或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从属、人身从属关系的材料。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凭证通常不被视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依据:
非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或文件:
- 例如,劳动者自行制作的证件、非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这些无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交易记录或凭证:
-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通商业交易发票、收据等,这些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但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无法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
- 例如,劳动者自行记录的工作时间表、未经用人单位确认的工作任务单等,这些无法证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进行工作。
非用人单位组织或参与的活动记录:
- 如劳动者自行参加的社会活动、志愿者活动等记录,这些与用人单位无关,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参照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包括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工资转账记录等,这些直接反映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社保缴费明细等缴费记录表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社保体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佐证。
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
- 如“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通常带有用人单位的标识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显示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
招用记录: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记录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过程。
考勤记录:
- 包括考勤表、出勤卡、打卡记录等,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体现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他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证言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关系,但需注意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举证责任方面: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这些凭证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劳动者获取存在困难。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上述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用工凭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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