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犯罪中的税款数额如何认定-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犯罪中的税款数额认定,主要依据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直接计算已抵扣或骗取的税款:

    •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税款数额通常是指受票方利用虚开的发票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或者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金额。这部分金额直接反映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是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依据。
    • 例如,如果行为人虚开了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实际抵扣了13万元的税款(假设税率为13%),那么这13万元就是直接认定的税款数额。
  2. 考虑未抵扣但可能抵扣的税款:

    •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虚开的发票尚未被受票方实际抵扣,但如果根据证据可以合理推断其将会被抵扣,且这种推断具有高度的确定性,那么这部分潜在的税款损失也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
    • 例如,如果行为人虚开了大量发票,且受票方已经明确表示将用于抵扣税款,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可以合理推断其将会抵扣,那么这部分发票对应的税款也可能被计入犯罪数额。
  3. 排除已缴纳或无法抵扣的税款:

    • 在认定税款数额时,还需要排除那些已经由行为人或受票方实际缴纳的税款,以及因各种原因(如发票无效、超过抵扣期限等)无法实际抵扣的税款。
    • 例如,如果行为人虚开了发票,但受票方在抵扣前发现发票无效并主动放弃了抵扣,或者因超过抵扣期限而无法抵扣,那么这部分税款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 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税款数额分担:

    •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税款数额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分担情况。
    • 例如,如果主犯负责虚开发票,而从犯负责提供资金或协助运输等,那么在认定税款数额时,需要根据各行为人的具体作用和分担情况来合理分配犯罪数额。

在认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证据的充分性:认定税款数额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包括虚开的发票、抵扣凭证、税务机关的申报记录等。
  • 法律的适用性: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 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在认定税款数额时,还需要参考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和判例,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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