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能随意撤销 如撤销需承担什么责任-刘天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确实不能随意撤销,如撤销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可能的赔偿损失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要约,一旦发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责任构成:

    •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撤销,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求职者因信赖录用通知书而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或进行了其他与入职相关的准备,如辞职、搬迁等,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3. 责任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通常限于求职者因信赖录用通知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等与入职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赔偿损失责任

  1.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

    • 如果求职者因信赖录用通知书而放弃了原有的稳定工作,且因用人单位的撤销行为导致长时间无法找到新工作,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广泛的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可能包括求职者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因寻找新工作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2. 赔偿的确定:

    • 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求职者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 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可能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定。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用人单位:

    • 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前,应充分评估求职者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录用决定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 如需撤销录用通知书,应尽早通知求职者,并说明合理理由,尽量减少求职者的损失。
    • 考虑与求职者协商解决撤销录用通知书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等。
  2. 求职者:

    • 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确认入职细节,并做好入职准备。
    • 如因用人单位的撤销行为遭受损失,应及时收集证据,如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与原单位的解约证明等,以便在后续维权中提供有力支持。
    • 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例说明:假设求职者小张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并因此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然而,在入职前一周,公司突然通知小张撤销录用。小张因此遭受了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因长时间无法找到新工作而减少了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并可能要求公司承担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等更广泛的赔偿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