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申请激光雷达专利 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视源股份申请了激光雷达姿态调整相关专利,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使用行为性质三个维度综合判断。结合新闻背景,视源股份的专利涉及激光雷达姿态调整的具体方法,若其他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可能构成侵权;但若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或属于现有技术,则不侵权。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键点:

  • 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需具体分析视源股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明确其保护的技术特征。
  • 等同原则:即使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但若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结合新闻背景:视源股份的专利摘要显示,其涉及激光雷达姿态调整的具体方法,包括垂直距离和平行度的控制等。其他公司若使用了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则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二、技术相似性的判断

判断标准:

  • 全面覆盖原则: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 创造性差异: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这种差异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则不构成侵权。

结合新闻背景:需对比其他公司使用的技术与视源股份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分析是否存在全面覆盖或实质性差异。若其他公司仅使用了部分技术特征,或对技术特征进行了实质性改进,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三、使用行为性质的认定

可能的行为性质:

  • 生产经营目的:若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如制造、销售激光雷达产品,则可能构成侵权。
  • 非生产经营目的:若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此处的“非生产经营目的”需严格界定,避免以非生产经营目的为名行生产经营之实。

结合新闻背景:需分析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的具体目的和场景。若为商业用途,如制造、销售激光雷达产品,则可能构成侵权;若仅为内部研究或测试,且未对外公开或商业化,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四、不侵权的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

  •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公司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 专利无效宣告:若视源股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且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五、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视源股份:

    • 加强专利布局和维权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维权。
    • 关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确保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2. 对于其他公司:

    • 在使用类似技术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 若确需使用类似技术,可考虑与视源股份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或寻求其他合法途径。
    • 关注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以备不时之需。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视源股份申请激光雷达专利的事件,不仅体现了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也引发了业界对激光雷达技术专利布局和维权策略的关注。对于相关行业而言,应加强专利意识,完善专利管理制度,避免侵权风险;同时,也应积极寻求技术创新和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激光雷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专利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保护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确保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时,应遵守专利法规定,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和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