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获得专利授权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郑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华锦股份获得“一种具有防自聚装置的磁翻板液位计”专利授权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使用行为性质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华锦股份获得的专利为“一种具有防自聚装置的磁翻板液位计”,其专利保护范围应涵盖该液位计的整体结构、防自聚装置的设计、工作原理等核心要素。其他企业若使用类似技术,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是否落入华锦股份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技术相似性是判断侵权的关键

  1. 整体结构相似性:若其他企业生产的磁翻板液位计在整体结构上与华锦股份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包括液位计本体管、上连接法兰、下连接法兰、磁翻板指示器、磁悬浮子以及防自聚装置等关键部件的设计和布局,则可能构成侵权。

  2. 防自聚装置相似性:防自聚装置是华锦股份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包括叶轮工作管、搅拌叶轮、循环泵以及阻聚剂注入点等设计。若其他企业使用的类似技术也包含这些核心设计,且工作原理相同,则侵权风险较高。

  3. 技术效果相似性:即使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在外形或某些细节上与华锦股份的专利有所不同,但如果其技术效果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即都能有效消除液位计盲区、防止被测介质自聚,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使用行为性质影响侵权判定

  1. 生产经营目的: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或方法才构成侵权。若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实验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则不构成侵权。

  2. 许可与授权:若其他企业已获得华锦股份的专利许可或授权,则其使用类似技术的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3.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在华锦股份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类似技术,并满足先用权抗辩的条件,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法律建议

  1. 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华锦股份作为专利权人,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维权。同时,其他企业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2. 完善技术检索与规避设计: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检索,确保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可以通过规避设计等方式,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3.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若发生专利侵权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

示例说明:假设某企业生产了一种磁翻板液位计,其整体结构与华锦股份的专利产品相似,且也包含了防自聚装置的设计。但该企业声称其使用的是自主研发的技术,并未侵犯华锦股份的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华锦股份可以通过技术鉴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经鉴定该企业的技术确实落入华锦股份专利的保护范围,且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先用权抗辩证据或专利许可证明,则该企业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对公众的启示: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公众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专利权,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