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否需履行提示义务-韩光玲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经济纠纷

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需要履行提示义务。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法律常识,但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这些规定会成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将其作为免责条款,本质上仍然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所以需要履行提示义务,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在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约定因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就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提示该条款。
  2. 从保险合同性质角度
    •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缺乏与保险人协商的空间。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
    • 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同样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如果保险人不履行提示义务,投保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该条款的存在,也就无法对合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这显然对投保人不公平。
  3. 从司法实践角度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保险人是否对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未在保险单上以醒目的方式标注该条款、未向投保人提供单独的免责条款说明书等,法院会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某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赔,但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如果发现保险人未对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对于保险人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示义务,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保险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