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仍需履行提示义务-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经济纠纷

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中的禁止性规定仍需履行提示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禁止性规定),需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其条款中的禁止性规定(如无证驾驶、酒驾等免责情形)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但保险公司仍需通过加粗、加黑、特殊符号标注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否则相关条款可能因未提示而不生效。

  2. 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仍需履行提示义务,但可适当减轻说明义务。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23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即使禁止性规定已为公众知晓,保险公司仍需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否则不得以该条款拒绝赔偿。这体现了司法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避免保险公司以“法定免责”为由规避提示责任。

  3. 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
    保险公司需证明已实际履行提示义务,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形式要求: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对禁止性规定进行单独列明或显著标注;
    • 实质要求:通过投保人签字确认、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投保人已知晓该条款;
    • 例外情形:若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伪造驾驶证),可能部分免除提示义务,但需严格举证。
  4. 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后果
    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禁止性规定对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2019)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中,法院因保险公司未对“酒驾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判决其赔偿受害方损失。

建议:若您作为投保人遇到保险公司以禁止性规定拒赔,可重点核查保险合同是否对相关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并保留投保单、保险单等证据。如有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