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合同纠纷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相对方在充分知晓并理解免责条款的前提下,自主、公平地作出订立合同的决策。以下是对这一义务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保险领域,这一义务更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提示说明义务的核心要素

  1. 提示时间:

    •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时进行提示,以确保对方在决定订立合同前有足够的机会注意到这些条款。合同订立后的提示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不受该免责条款约束。
  2. 提示方式:

    • 应采取合理且显著的方式提示,如使用较大字体、不同颜色、加黑加粗、专门的提示说明等,以突出显示免责条款。
    • 对于普通消费者,需采用能够引起其足够注意的方式;对于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商业主体,提示方式可能需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
    • 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但特定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遵循个别关注原则,不得仅通过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
  3. 清晰明白:

    • 提示必须清晰明确,确保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大致内容。避免使用模糊、隐晦的语言或暗示方式。
    • 如果免责条款中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不能视为清晰明白。
  4. 完整性与重点提示:

    • 应对免责条款的全部内容进行提示,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 特别指出并提醒对方注意条款中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关键内容,如免责范围、条件、期限、赔偿限额等。

三、证据保留与法律责任

  • 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证明自己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合同中的签收记录、阅读确认声明,电子合同中的操作记录、弹出提示框截图,或口头提示的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 若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或免责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四、实务建议

  1.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 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免责或显失公平。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 保留好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 对于合同相对方:

    • 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其内容和法律后果。
    • 如对免责条款有疑问或不解之处,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并要求解释说明。
    • 在签署合同前,应确认自己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理解不清而遭受损失。

总结来说,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确保合同公平、有效的重要环节。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提示时间、方式、清晰明白程度以及完整性与重点提示等因素,以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