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延长停工留薪期一栏打钩,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
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即将届满,但伤情尚未稳定或未达到临床治愈标准,需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应当打钩。此时需同步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如诊断书、病历、康复建议等),证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要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
若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
若工伤职工已恢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已满且伤情稳定(如达到临床治愈标准、无需继续治疗),则无需打钩。此时应按原停工留薪期期限结束,并尽快返岗工作或协商后续安排。若未打钩且未返岗,用人单位可能依据规章制度处理(如按事假、旷工等)。
关键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