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签署离职协议后未离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离职协议已生效且双方无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离职协议已明确约定离职日期、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条款,且双方签字确认,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此时即使劳动者未实际离职,劳动关系原则上自协议约定的离职日期起解除,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协议文本、劳动者签字等)。若劳动者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需提供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否则法院通常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
若离职协议未生效或存在瑕疵
若用人单位已实际终止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在协议签署后,单方面停止劳动者工作、停发工资、注销工牌或门禁权限等,即使劳动者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也可视为用人单位以实际行为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主张未离职的,需证明用人单位未实际终止劳动关系(如继续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
建议:
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