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盖个工会章写同意二字 并说当日通知工会 程序违法吗
2026-05-16 劳动纠纷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仅盖工会章并写“同意”二字,同时声称当日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

  1. 工会参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定要求: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这表明,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义务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在此过程中应起到监督和建议的作用。
  2. 仅盖工会章并写“同意”的合法性分析:

    • 形式要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仅要求实质上的合法性,还要求形式上的合规性。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盖工会章并写“同意”二字,可能不足以证明工会已经充分了解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提出意见的过程。
    • 实质要件: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同意”应基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充分了解和审查。如果工会未实际参与审查过程,仅形式上盖章同意,则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参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3. “当日通知工会”的合法性分析:

    • 通知时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工会的具体时限,但要求“事先”通知,即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之前通知工会。
    • 通知内容:通知应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便工会能够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当日通知”的合理性:如果“当日通知”意味着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工会,且工会未能在解除前提出意见,则可能违反了“事先通知”的要求。然而,如果“当日通知”发生在解除决定作出之前,且工会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则可能不构成违法。但仅从“当日通知工会”这一表述来看,无法直接判断其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境分析。
  4.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事先通知工会或工会未实际参与审查过程,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建议: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 工会应积极履行职责,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 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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