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合同的工伤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如何确定-吕成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劳动纠纷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则上以实际用工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准,但需结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双方协商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以实际用工关系终止时间为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支付报酬等),劳动关系即成立。因此:

  •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达成解除合意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 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第四十条(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等法定情形,解除时间以通知送达职工之日为准;
  • 若职工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职工可因未缴社保、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随时解除,解除时间以通知送达用人单位之日为准。

特殊情形:若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否则解除无效。

2.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解除时间的影响

  • 工伤认定前:若职工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即主张解除,需谨慎处理。建议待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再协商解除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避免后续争议;
  • 劳动能力鉴定后:若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应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此时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时,用人单位同样需支付上述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关键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以确保职工能依法获得工伤待遇。

3. 未签合同对解除时间认定的影响

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存续的认定,但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 双倍工资争议:职工可主张自用工次月起至补签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但此诉求与解除时间无直接关联;
  • 举证责任:若双方对解除时间存在争议,职工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用工终止时间(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交接单等),用人单位则需证明解除的合法性(如解除通知、违纪证据等)。

4. 实务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无论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均应保存与劳动关系存续、工伤发生、解除协商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医疗记录等);
  2. 优先协商解决: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工伤待遇支付等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3. 依法主张权利:若协商不成,职工可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一般为1年)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时间及支付工伤待遇。

总结:未签合同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需以事实用工关系为基础,结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双方协商情况综合确定。建议根据具体情形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