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考量,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外卖骑手与平台或相关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以及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平台或相关公司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而外卖骑手则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通常体现在外卖骑手需要接受平台的排班、考勤、着装等管理要求,并按照平台的要求完成送餐任务。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外卖骑手来说,他们的送餐服务直接构成了平台外卖业务的核心环节。
案例解析:
以张某的案例为例,张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下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接受公司的上岗前培训,按照公司的排班表上班,并通过手机日程打卡考勤。张某的报酬由公司根据配送费组成情况以计件提成的方式支付。在此情况下,张某实际上接受了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不完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外卖骑手与平台或相关公司之间可能并不构成完整的劳动关系,而是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协议约定: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类协议通常会明确报酬支付方式、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并排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适用。
管理程度:平台或相关公司对外卖骑手的管理程度较低,仅提供必要的接单、取单和送单系统支持,而不涉及骑手的具体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管理。
报酬支付:外卖骑手的报酬根据送单数量或其他非固定、非周期性的方式支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报酬固定性、周期性特征。
案例解析:
以小张的案例为例,小张与某平台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和《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小张通过外卖平台系统接单、取单和送单,报酬根据送单数量发放。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体现出组织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因此驳回了小张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三、建议与提醒
对于外卖骑手来说,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关于法律关系、报酬支付、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希望与平台或相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权益。如果遇到纠纷或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工会或人社部门求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平台或相关公司来说,应规范用工模式,明确与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则需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希望保持灵活用工模式(即劳务关系),则应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