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暂续期可以行医吗-张维晓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在暂续期一般不可以行医,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暂续期”的通常理解及法律后果
    若“暂续期”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续期、但尚未被行政机关明确注销的“过渡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许可证到期未续期即视为失效,此时继续行医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可能面临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 特殊情形:续期申请被受理后的“缓冲期”
    若医疗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已提交续期申请,且行政机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此时能否行医需结合地方规定判断。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受理续期申请后,原许可证有效期可自动延续至审批决定作出之日,此时医疗机构可继续执业;但若地方无此类规定,则仍需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为准,到期后应立即停止执业,直至续期完成。

  3. 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若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续期,但为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必须继续执业的,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向行政机关申请临时延续许可,或按地方应急管理规定报备后临时执业。但此类情形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事后需补办手续,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建议:医疗机构应提前6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避免因许可证过期导致执业中断;若已过期,应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同时尽快补办续期手续,降低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