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条为原则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现部分地区已合并为“四险”),其中养老保险是法定强制缴纳的险种之一。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该条款进一步细化养老保险的缴纳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条直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养老保险中的共同缴费责任,且未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是否缴纳的权利,属于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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