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姐妹三人中有两人有精神病史,父母钱物谁来保管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父母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或管理人选。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分析:
父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 如果父母仍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他们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有权自主决定钱物的保管方式。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子女中有精神病史的人,也不影响父母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父母可以选择自己保管,也可以选择信任的其他子女或第三方进行保管。
父母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 如果父母因年龄、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管理财产,那么就需要考虑指定监护人或管理人来负责父母财产的保管。
- 监护人的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父母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子女(包括有精神病史的子女,如果其病情不影响其担任监护人的能力)和其他近亲属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但考虑到有精神病史的子女可能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优先考虑其他子女或近亲属。
- 管理人的选择:如果父母有明确的意愿或遗嘱指定了财产管理人,且该管理人具备管理能力和诚信度,那么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或遗嘱来执行。如果没有指定,则可能需要通过家庭协商或法律程序来确定合适的管理人。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姐妹三人中,除了有精神病史的两人外,另一人也不具备管理父母财产的能力或意愿,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矛盾、财产纠纷等),那么可能需要寻求第三方(如亲戚、朋友、社区组织或专业机构)的帮助来管理父母财产。
-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共识,并可以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建议:
- 在父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建议他们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财产管理方式,包括指定监护人或管理人、留下遗嘱等,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 如果父母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达成共识,并尊重父母的意愿和利益。
-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如果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或财产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是独特的,因此在处理父母钱物保管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方案。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