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再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但存在特殊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的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超过1年的期限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情形下的可能性
虽然存在1年的申请期限,但并非绝对不可突破。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仍有机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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