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住所,后又自首的,一般不构成自首,但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且该行为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控制或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虽然其人身自由相对受限,但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因此,逃跑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且可能是在逃避法律追究,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点在逃跑后再次自首的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仍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自动投案的要件已经不满足,因此整体上不构成自首。
二、逃跑后回来的性质
逃跑后再次回来,并不能改变之前逃跑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期间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回来后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自首,因为自首要求的是在未被司法机关控制前的自动投案。
三、特殊情况的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时归案,且事后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并接受处理的,可能不构成脱逃。但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下的“主动回来”也不等同于自首,而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措施。在量刑时,司法机关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但通常不会将其认定为自首。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法律后果:由于逃跑后再次自首一般不构成自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能无法享受自首带来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优惠。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期间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回来后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仍然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建议:对于已经自首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我建议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提前向司法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已经逃跑并打算再次自首,我建议尽快主动联系司法机关并接受处理,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一定的从轻处罚。
总结: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住所,后又自首的,一般不构成自首。但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便获得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