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索要补缴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双方对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金额、应否缴纳等存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补缴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若劳动者拒绝并引发纠纷,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合法、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已实际扣除等事实,并作出裁决。
若双方对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无争议,仅因劳动者未实际支付产生纠纷
若用人单位已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但未及时缴纳至社保机构,后要求劳动者补缴(实际为返还代扣款项),此时纠纷性质可能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或“财产返还”纠纷,而非典型劳动争议。但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未缴纳系因劳动者拒绝配合(如未提供身份证件等),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延伸,需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未代扣社保个人部分,直接要求劳动者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而是事后直接要求劳动者支付现金,此时纠纷性质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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