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二审追加被告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程序原则上围绕一审诉讼请求和当事人范围进行审理。若一审未将挂靠单位列为被告,二审直接追加会剥夺其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原则。因此,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准许追加,而是可能通过调解或建议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例外情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若被挂靠单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挂靠关系中,包工头与挂靠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且一审遗漏该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二审法院可依职权追加,但需将案件发回重审,而非直接审理。
实务建议
法律依据
总结:二审直接追加被挂靠单位难度较大,建议优先通过调解或另行起诉解决。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如挂靠协议内容、工资支付凭证等),可提供更多信息,我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