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共犯不是本单位员工 共犯怎么定罪-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对于职务侵占的共犯不是本单位员工的情况,其定罪主要依据共同犯罪的原理,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与职务侵占行为的关联性来进行综合判断。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1. 共同故意:

    • 非本单位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勾结,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单位财产权益受损,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这种共同故意可以在事前通谋形成,也可以在事中逐渐形成。例如,外部人员可能事先与单位内部人员商量好侵占计划,或者在侵占过程中逐渐加入并形成共同故意。
  2. 共同行为:

    • 非本单位员工需与本单位员工实施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行为,共同促成职务侵占结果的发生。这些行为可以包括直接实施侵占、提供帮助、教唆等。
    • 例如,外部人员可能提供技术支持、资金帮助或协助销赃等,与本单位员工共同完成职务侵占行为。

二、非本单位员工共犯的定罪依据

  1. 利用职务便利:

    • 在共同犯罪中,至少有一人需利用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区别。
    • 非本单位员工虽然本身不具备职务便利,但如果他们与本单位员工勾结,并利用本单位员工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那么他们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非本单位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勾结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三、定罪时的考虑因素

  1.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 在定罪时,需要考虑非本单位员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 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原则是不同的,主犯通常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2. 侵占财物的数额:

    •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通常要求侵占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因此,在定罪时,需要考虑非本单位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共同侵占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这一标准。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指三万元以上(但也可能依据具体司法解释有所调整,如某些情况下为5千元至2万元以上)。

四、实际案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员工甲与外部人员乙勾结,利用甲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这个案例中:

  • 甲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乙作为外部人员,虽然本身不具备职务便利,但与甲勾结并利用甲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因此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 在定罪时,需要考虑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侵占财物的数额等因素来确定其具体的刑事责任。

总结与建议:对于职务侵占的共犯不是本单位员工的情况,其定罪主要依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和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在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侵占财物的数额等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