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认定-师盛哲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之外的其他人。但关键在于,至少有一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即具备特定职务身份的人。例如,公司职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职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此时职员和外部人员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 主观方面:

    • 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故意可以在事前通谋形成,也可以在事中逐渐形成。
    • 行为人之间必须有犯意联络,即相互沟通、彼此呼应,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便利:至少有一名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如主管、管理、经手或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侵财型犯罪的关键。
    • 共同行为:各行为人通过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包括直接的侵占行为,如窃取、骗取、侵吞等,也包括为侵占行为提供帮助的辅助行为,如望风、销赃等。
    • 因果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单位的财产损失是由各行为人的共同行为直接造成的。
  4. 客体要件:

    •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针对单位的财物进行,且造成了单位财产的实际损失。

在认定职务侵占共同犯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数额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起点是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是10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均需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整体危害后果负责,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基于所有涉案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总数额,而非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

  • 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时应如何确定犯罪性质和犯罪数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员工甲与外部人员乙勾结,利用甲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100万元。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他们共同具有犯罪故意,甲利用了职务便利,乙提供了辅助行为(如帮助销赃等),且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损失。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将10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的数额,而非仅考虑甲或乙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

总结与建议: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侵占数额以及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等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责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