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扣在个人头上,属于违法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也明确,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但代扣代缴的部分仅限于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职工。
从法律后果角度
如果公司把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扣在个人头上,这种行为首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可以责令公司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
如果遇到公司把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扣在个人头上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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