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负责人在下属单位不得取酬 是哪个文件的规定-刘永江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公司事务

国企负责人在下属单位不得取酬的规定主要见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该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且“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一条款直接限制了国企负责人在下属单位获取薪酬的行为,旨在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关联原则
    虽然该法未直接提及“不得取酬”,但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结合《廉洁从业规定》,可推导出兼职需经批准且不得取酬的逻辑延伸。

  3. 地方性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补充
    部分省份或行业(如金融、能源)可能出台更细化的规定,例如《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明确禁止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奖金或补贴。但核心依据仍以中央文件为主。

实务建议:
若您或所在企业涉及此类情形,建议:

  1. 核查兼职是否已履行出资人机构(如国资委)的审批程序;
  2. 确认是否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不取酬”条款;
  3. 定期自查财务记录,避免通过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取酬。

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