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历真实性存疑导致鉴定不能时,可按以下思路处理:
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
首先可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对病历真实性的专项鉴定申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证据,若一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法院应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病历的书写时间、修改痕迹、签名真实性等进行技术鉴定。例如,通过笔迹鉴定确认医生签名是否伪造,或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日志分析修改记录是否符合规范。
启动证据补强程序
若病历真实性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确认,可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补强:
主张病历瑕疵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患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此时需重点证明: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若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如医院拒绝提供监控、电子病历系统数据被删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向医院、卫健委等部门调取证据。例如,要求医院提供病历的电子存储原始数据,或要求卫健委出具病历管理合规性证明。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病历争议或鉴定受阻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案例为您分析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