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病历真实性存疑导致鉴定不能怎么办-周伟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医疗纠纷

当病历真实性存疑导致鉴定不能时,可按以下思路处理:

  1. 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
    首先可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对病历真实性的专项鉴定申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证据,若一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法院应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病历的书写时间、修改痕迹、签名真实性等进行技术鉴定。例如,通过笔迹鉴定确认医生签名是否伪造,或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日志分析修改记录是否符合规范。

  2. 启动证据补强程序
    若病历真实性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确认,可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补强:

    • 调取监控录像:若医院走廊、护士站等区域有监控,可申请调取患者治疗期间的影像资料,佐证病历记载的治疗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 证人证言:邀请同期住院的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出庭,证明病历记载内容与实际治疗情况是否一致;
    • 第三方记录:如120急救记录、药店购药记录、体检报告等,可间接印证病历中关键信息(如用药时间、症状描述)的真实性。
  3. 主张病历瑕疵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患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此时需重点证明:

    • 病历修改的非法性:如修改未标注时间、未由修改人签名,或修改内容涉及关键诊疗决策;
    • 修改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例如,原病历记载“患者拒绝手术”,但修改后变为“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若患者实际因未及时手术导致伤残,则修改行为可能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4.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若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如医院拒绝提供监控、电子病历系统数据被删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向医院、卫健委等部门调取证据。例如,要求医院提供病历的电子存储原始数据,或要求卫健委出具病历管理合规性证明。

实务建议:

  • 发现病历问题后,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 在诉讼中,可同时主张“病历真实性存疑”和“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多项请求,增加胜诉概率;
  • 若鉴定不能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可尝试与医院协商调解,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要求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责任比例。

如有具体病历争议或鉴定受阻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案例为您分析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