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和确立劳动关系的区别-朱松梅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劳动纠纷

“建立劳动关系”与“确立劳动关系”在法律语境下虽常被混用,但严格来说存在细微差别,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与“法律效果”的侧重点不同。以下从法律定义、行为性质、法律效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行为起点 vs 法律状态

  1. 建立劳动关系
    侧重于描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初次形成用工关系的行为过程,强调双方通过协商、招聘、录用等行为达成合意,并开始实际用工。例如: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投递简历、面试通过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上班——这一系列行为共同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处“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志。

  2. 确立劳动关系
    更侧重于描述劳动关系经过法定程序或事实认定后形成的法律状态,强调劳动关系的存在已被法律或事实确认。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关系被“确立”。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确立”)。

二、行为性质:动态过程 vs 静态结果

  1. 建立劳动关系是动态过程,包含招聘、协商、录用、入职等环节,核心是“从无到有”的用工行为。例如:公司通过面试决定录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offer并入职,此时劳动关系“建立”。
  2. 确立劳动关系是静态结果,可能是通过书面合同直接确认(如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确立),也可能是通过事实证据间接确认(如未签合同但实际用工,经仲裁/诉讼后劳动关系被“确立”)。

三、法律效果:权利义务的起点 vs 权利义务的确认

  1. 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即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需履行各自义务(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同时享有相应权利(如劳动者享有社保、休息休假权)。
  2. 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更侧重于“补正”或“确认”权利义务。例如:未签书面合同的劳动者,若劳动关系被确立,仍可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或确认劳动关系后,进一步主张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

实务中的关键区别:是否需要“确认”程序

  • 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且“确立”,无需额外程序。
  • 若未签书面合同,但实际用工,劳动关系虽已“建立”,但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立”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主张相关权利(如工伤赔偿、加班费等)。

建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确立”的争议。若已发生争议,需及时收集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