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上写15号发工资,改到30号发,是否属于拖欠工资,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若未经劳动者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则属于拖欠工资;若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则不属于拖欠工资。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未经劳动者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 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将发工资日期从15号改为30号,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则这种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即15号)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则构成拖欠工资。
法律后果:
-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
法律依据: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将发工资日期从15号改为30号,则这种变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即30号)支付工资,不构成拖欠工资。
- 劳动者应遵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不得再以原合同约定的日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发工资日期,应谨慎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若同意变更,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总结与建议:合同上写15号发工资,改到30号发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劳动者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了劳动合同。若未经同意且未变更合同,则属于拖欠工资;若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变更协议,则不属于拖欠工资。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