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关于监护人的列明问题,这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诉讼程序中,关于监护人的列明,存在两种观点:
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 在这种观点下,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代表未成年人进行诉讼行为。
- 判决主文部分会写明由被告(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这种观点认为,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参与诉讼,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且只有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才能够作为被执行的主体。
- 将法定代理人列为被告有利于明确执行的责任主体,并更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监护人身份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 明确执行的责任主体:在判决生效后,如果需要执行赔偿,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以确保有明确的执行对象,便于法院进行执行。
- 体现责任类型: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以更清晰地体现其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即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且受托人有过错的,那么受托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也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
-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举例说明:
以金昌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例,11岁的张某和12岁马某因搭乘电动车发生口角并扭打,导致马某受伤。在诉讼过程中,马某及监护人将张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监护人向马某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案例就体现了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通常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通常会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以便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便于后续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