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被告列监护人还是未成年人-李燕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侵权纠纷

在处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未成年人因过错或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监护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在法律上可能会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即便如此,监护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在其监护下发生的。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本身拥有财产,并且这些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那么赔偿费用可以从未成年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那么不足部分仍然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人本人。因为监护人是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当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被告应当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