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未成年人有6岁,由曾祖母监护,曾祖母是否有监护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监护人的定义和职责。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曾祖母是否具有监护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的顺序会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来担任。
现在,我们具体到您的案例中。一个6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的情况未明确说明,但假设其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这是曾祖母成为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不在世或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经过相关程序同意后,可以担任监护人。而曾祖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直系血亲长辈,在符合上述条件且愿意并有能力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既然曾祖母成为了监护人,那么她就应当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如果曾祖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在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曾祖母愿意并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并经过了相关程序的同意,那么她是有监护责任的。她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