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个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一般不能直接“要到”原本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可能间接推动用人单位补签合同或承担未签合同的责任;若合同已签订但被用人单位扣留,则可要求返还合同文本。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的核心目标是确认劳动关系,而非直接“要到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此时,劳动仲裁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一份书面合同。
2. 若劳动合同已签订但被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可要求返还合同文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若用人单位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3. 特殊情形:集体合同或行业合同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集体合同或适用行业性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文本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查阅或复制;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备案义务,劳动者仍需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集体合同约定的权益(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
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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