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务的 离职后实际上没收 算受贿未遂吗-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刑事辩护

结论: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但离职后实际上未收受的,是否构成受贿未遂,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双方有明确约定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的故意,可认定为受贿未遂;若无明确约定或行为人主观上无收受故意,则一般不构成受贿未遂。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未遂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影响他人利益。而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在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下,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请托人反悔、财物丢失等)而未实际收受,那么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受贿行为(即与请托人达成收受财物的约定),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收受财物的行为。

二、事先有约定与无约定的不同情形

  1. 事先有约定的情形:

    • 如前所述,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收受,可认定为受贿未遂。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财物未实际到手,但行为人的受贿故意已经明确,且已经与请托人达成了收受财物的约定,因此符合受贿未遂的构成要件。
  2. 事先无约定的情形:

    • 若双方事先并无明确的约定,只是行为人单方面有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想法,或者请托人单方面提出离职后给予财物,但行为人并未明确表示接受,那么一般不构成受贿未遂。
    •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未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也没有与请托人达成收受财物的约定,因此不符合受贿未遂的构成要件。

三、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在判断是否构成受贿未遂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且已经与请托人达成了收受财物的约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收受,那么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是一致的,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故意,或者虽然与请托人有过交流但并未达成明确的约定,那么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就不一致,一般不构成受贿未遂。

四、法律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会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受贿数额、受贿情节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量刑标准。同时,也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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