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无约定事后要财物构成受贿罪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刑事辩护

事前无约定事后要财物,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后受贿的构成条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事后受贿行为,如果行为人“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且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了财物,并且该行为是否破坏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事先无约定与事先有约定的区别

  1. 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

    •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会收受财物。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受贿罪的简单变异,权钱交易的过程在约定形成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就已经完成。
  2. 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

    •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之时并没有与财物提供者达成收受财物的约定。但是,在事后收受财物之时,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了交换,完成了权钱交易的过程。此时,如果行为人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认识到收受的财物与此前自己的履职行为具有关联性,那么就应当成立受贿罪。

三、事后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

不管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还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都较为依赖言词证据。除了言词证据外,实践中也应注意搜集客观事实,以印证行为人受贿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的交往情况、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所处领域或者行业的“潜规则”等,都可以成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心理状况的重要依据。

四、具体案例与法律解释

  • 案例: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B谋取了利益,但当时并未与B约定收受财物。事后,B为了感谢A,主动送给A一笔财物。如果A认识到这笔财物与此前自己的履职行为具有关联性,并且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么A的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 法律解释: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保护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尽管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之时并没有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出卖”,但是在事后收受财物之时,行为人就将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了交换,完成了权钱交易的过程。因此,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与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
  2. 如果行为人涉嫌事后受贿,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配合调查。
  3.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清白或揭露他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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