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无约定事后要财物,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后受贿的构成条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事后受贿行为,如果行为人“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且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了财物,并且该行为是否破坏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事先无约定与事先有约定的区别
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
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
三、事后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
不管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还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都较为依赖言词证据。除了言词证据外,实践中也应注意搜集客观事实,以印证行为人受贿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的交往情况、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所处领域或者行业的“潜规则”等,都可以成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心理状况的重要依据。
四、具体案例与法律解释
案例: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B谋取了利益,但当时并未与B约定收受财物。事后,B为了感谢A,主动送给A一笔财物。如果A认识到这笔财物与此前自己的履职行为具有关联性,并且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么A的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法律解释: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保护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尽管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之时并没有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出卖”,但是在事后收受财物之时,行为人就将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了交换,完成了权钱交易的过程。因此,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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