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事前没有承诺办事 但事后还是收了财物 算受贿吗-杨芳芳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刑事辩护

结论:公职人员事前没有承诺办事,但事后收了财物,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则可能构成受贿罪;若不存在对价关系,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要求实际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1. 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

    • 如果公职人员虽然事前没有明确承诺为对方办事,但事后收受了财物,并且该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对方给予财物是为了感谢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希望公职人员未来能为其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 例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企业提供了便利,事后该企业为了表示感谢,给予公职人员一笔财物。即使公职人员事前没有承诺,但事后收受了财物,且该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2. 存在“感情投资”型受贿:

    •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感情投资”型受贿,即行贿人以感情投资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而收受,或者虽然当时不明知但事后得知对方有请托事项而默示接受的。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 例如,公职人员与某商人长期交往,商人为了与公职人员建立良好关系,以便未来能得到公职人员的帮助,多次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公职人员虽然事前没有承诺为商人办事,但事后收受了财物,且明知商人有请托事项或事后得知商人有请托事项而默示接受,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1. 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对价关系:

    • 如果公职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即对方给予财物并非为了感谢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希望公职人员未来能为其谋取利益,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亲友关系、礼尚往来等),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受贿罪。
    • 例如,公职人员的亲友为了表示感谢或增进感情,给予公职人员一笔财物,且该财物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受贿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亲友给予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且公职人员明知或应知亲友有请托事项而收受的,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2. 缺乏受贿罪的主观故意:

    • 受贿罪的成立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公职人员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即使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 例如,公职人员因误解或疏忽而收受了他人赠送的财物,且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即使公职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也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例如,公职人员可能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对于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建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行为性质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避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以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