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人被纪检叫去问话,坦白自己的罪刑,并不构成自首。下面我来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首”的法律定义。在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现在,我们根据这一定义来分析您的情况:
身份与目的:您是以证人的身份被纪检部门叫去问话的,您的初衷可能是为了提供证言或协助调查,而非主动投案。
时间节点:坦白自己的罪刑发生在被纪检部门叫去问话的过程中,这一时间点并不符合自首中“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条件。
主动性:虽然您坦白了自己的罪刑,但这种坦白是在纪检部门的询问下进行的,并非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作为证人被纪检叫去问话,坦白自己的罪刑,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定义。因此,这一行为不构成自首。
如果您对此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