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销社主管部门自主招录的人员,其工作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需分情况讨论:
若招录行为符合当时政策且纳入计划内管理
根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及后续补充规定,若供销社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自主招录人员时已纳入当地劳动部门计划管理(如办理了招工备案、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且工资福利由主管部门统一核拨,则工作期间可认定为连续工龄。此类情形常见于计划经济时期,需以档案中的招工表、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证明。
若招录行为属于临时用工或未纳入计划管理
若招录未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仅以“临时工”“合同工”名义用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形成完整人事档案,则工作期间一般不计入连续工龄。但需注意:
特殊政策倾斜情形
部分地区对供销社系统职工有专项工龄认定政策(如针对下岗职工、改制企业职工的工龄接续规定),需结合当地人社部门的具体文件判断。例如,某些省份规定,供销社企业1992年前在岗的临时工,若后续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其临时工期间可折半计算工龄。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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