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不承认盖章(或签名,因盖章与签名在举证责任上原理相似)的情况时,这通常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一个事实主张,那么该方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
二、盖章(或签名)不被认可时的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权利:
- 当原告依据带有被告盖章(或签名)的书证来主张权利时,原告有责任证明该盖章(或签名)的真实性。
- 如果被告不认可该盖章(或签名),原告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通过笔迹鉴定来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被告提出异议:
- 被告对盖章(或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并不自动承担举证责任。
- 然而,如果被告持有能够证明盖章(或签名)不真实的证据(如自己的手迹样本用于比对),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笔迹鉴定的申请:
- 在盖章(或签名)不被认可的情况下,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申请笔迹鉴定。
- 原告申请鉴定时,应预交鉴定费用,并由被告提供笔迹作为比对样本。
- 如果原告拒绝或放弃申请鉴定,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 如果原告提供的书证有其他证据佐证:
- 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与书证内容相互印证,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仍然不认可盖章(或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被告申请鉴定以证明其抗辩主张。
四、实际案例参考
-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如果原告朱某仅凭带有被告周某盖章(或签名)的条据起诉,且周某不认可其中部分条据的盖章(或签名),朱某需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这些条据的真实性。
- 如果朱某拒绝申请鉴定,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五、建议
- 对于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应确保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 对于被告:如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鉴定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原告不承认盖章(或签名)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可能需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