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但在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开除。不过,这一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当案件情况特殊,且予以撤职更为适当时,可以不予开除公职,但这必须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在理解“案件情况特殊”时,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同时,必须严格落实报批程序要求。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上一级党组织包括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拟保留公职的案件,应由相关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以同级党委名义书面报上一级监委审批。对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拟作出撤职处分的,上一级机关则包括任免机关、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执行时,并非一定会被开除公职,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