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您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5个月工资。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您工作5年,应获5个月工资补偿。
工资计算基数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您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则按3倍封顶计算(但您工作5年未达封顶年限,通常无需考虑此限制)。
例外情形提醒
若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您拒绝”为由终止合同,则无需支付补偿。但单位需对此举证(如书面续签通知、原合同条件对比等),否则仍需补偿。
操作建议
温馨提示:若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合同,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可能支持额外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劳动合同法》无全国性强制规定,需结合您所在地政策判断。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单位是否曾违法解除等),欢迎随时补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