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期间,若抵押人名称发生变更,抵押权不受影响,但需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
抵押权不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人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效力,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虽然抵押权不受影响,但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公信力,避免因抵押人名称变更导致的权利归属争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后果: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抵押权仍然有效,但在公示公信力方面可能存在瑕疵。这可能导致在抵押物处置时,第三人因不知情而主张权利,从而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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