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具体规定是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不过,为了更全面地理解这一条款,我会先简要介绍整个第二十七条的内容,然后再详细解释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我们重点来解释第四款:

这款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它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劳动者可以随时就拖欠的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不受时间限制。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就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会超过时效期间。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存在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它确保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丧失追讨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仲裁时效期间。

希望这样的解释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